郭XX与文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6095号
原告郭XX,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
委托代理人吉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
被告文XX(外文名:MXX),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澳大利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XX与被告文XX(外文名:M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郭XX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40元,由原告郭XX承担。
审 判 长 余XX
审 判 员 于 凯
人民陪审员 蒋家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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