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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粤0307民初7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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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与徐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7244号
原告梁X,女,汉族,1973年2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徐X,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X诉被告徐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X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梁X的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未损及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梁X已预交人民币8150元),由原告梁X。
审判员  黄少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XX
  • 1970-01-01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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