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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粤0306民初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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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球与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民初20022号
原告李X球。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XX,广东XX律师。
被告谢XX。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李X球与被告谢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XX(兼)
第2页共2页
  • 1970-01-0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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