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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杨XX等与杨XX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闽0628民初28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叶仲荣律师

案件详情

刘X、杨X1等与杨XX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28民初2897号
原告:刘X,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杨X1,女,199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陈X,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吴X,女,199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仲荣、许XX,福建XX律师。
被告:杨XX,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杨X2,男,194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杨XX、杨X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系由平和县山格镇前进村民委员会推荐。
第三人:杨X3,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第三人:杨X4,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刘X、杨X1、陈X、吴X与被告杨XX、杨X2、第三人杨X3、杨X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刘X、杨X1、陈X、吴X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X、杨X1、陈X、吴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杨X1、陈X、吴X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7元,减半收取计7148.5元,由刘X、杨X1、陈X、吴X负担。
审 判 长  李茂己
审 判 员  黄伟兵
人民陪审员  蔡连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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