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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申请宣告袁XX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508民特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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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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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申请宣告袁XX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姑苏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8民特4号
申请人:陈XX,男,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袁XX(系申请人陈XX的配偶),女,193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代理人:陈建新(系被申请人袁XX之子),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人陈XX申请认定袁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XX称,妻子袁XX患老年痴呆。特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并指定陈XX为监护人。
陈建新称,对陈XX的本次申请没有异议,同意由陈XX担任袁XX的监护人。另有两名姐姐陈XX、陈XX,也同意上述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XX与被申请人袁XX系夫妻关系,代理人陈建新系二人之子。审理中,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袁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所出具苏广司鉴所〔2017〕司鉴字第0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袁XX受智能减退影响,对自己行为的判断、预测及自我保护能力削弱,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为:中度智能减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应认定袁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XX为袁XX的配偶,可以担任其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袁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XX为袁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 倩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常XX
  • 1970-01-01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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