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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冀民申4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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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郭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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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中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4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X1409。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迪,河北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XX**副******。
负责人:徐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XX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XX**v> 法定代表人:楼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云顶XX)因与被申请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中XX公司(中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顶XX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欠付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6月8日资金占用补偿款1,441,087.11元的事实清楚,(2018)冀01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即每天每吨加价2.67元。2、《钢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是“除逾期不付款外,如买受人违约则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货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本案的资金占用补偿款正是因为被申请人逾期不付款产生,所以不应适用第十五条约定。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有专门的合同条款约定,《钢筋买卖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超出60天未付货款部分的钢材,买受人按每天每吨2.67元作为补偿,支付给出卖人”。3、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应自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于钢材价格是浮动的,2.67元属于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云顶XX与被申请人中XX公司签订有《钢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超过60天未付货款,中XX公司按照每天每吨2.67元作为补偿支付给出卖人。第十五条约定除逾期不付款外,如中XX公司违约则应向云顶XX支付未付货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以上约定与违约金有关,云顶XX主张2.67元属于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要求中XX公司另行支付利息,缺乏理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每天每吨2.67元的补偿金已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考虑到违约金一般不应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倍,二审判决判令中XX公司、中天XX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6月8日支付云顶XX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妥。综上,北京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XX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崔XX 书记员  齐XX
法定代表人:楼XX,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云顶XX)因与被申请人中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中XX公司(中天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终1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顶XX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欠付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6月8日资金占用补偿款1,441,087.11元的事实清楚,(2018)冀01民终1067号民事判决已经确认了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计算标准,即每天每吨加价2.67元。2、《钢筋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是“除逾期不付款外,如买受人违约则应向出卖人支付未付货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本案的资金占用补偿款正是因为被申请人逾期不付款产生,所以不应适用第十五条约定。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计算标准有专门的合同条款约定,《钢筋买卖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超出60天未付货款部分的钢材,买受人按每天每吨2.67元作为补偿,支付给出卖人”。3、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资金占用补偿款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应自2018年6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由于钢材价格是浮动的,2.67元属于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综上,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云顶XX与被申请人中XX公司签订有《钢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超过60天未付货款,中XX公司按照每天每吨2.67元作为补偿支付给出卖人。第十五条约定除逾期不付款外,如中XX公司违约则应向云顶XX支付未付货款金额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以上约定与违约金有关,云顶XX主张2.67元属于钢材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要求中XX公司另行支付利息,缺乏理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每天每吨2.67元的补偿金已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考虑到违约金一般不应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倍,二审判决判令中XX公司、中天XX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7年7月15日至2018年6月8日支付云顶XX违约金,并无明显不妥。综上,北京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XX
审判员  付XX
审判员  崔 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XX
  • 1970-01-01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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