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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与十堰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2民初4479号
原告:莫XX,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XX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XX**万隆基鼎盛阁2-2302。
法定代表人:宋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与被告十堰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XX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判员 韩西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XX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