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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民初1112号
原告:十堰市XX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XX**。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XX**。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X,江苏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十堰市XX公司诉被告苏州XX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十堰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十堰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十堰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