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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诉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3)秦开民初字第11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钱XX,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开XX。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钱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XX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委托代理人冯辉,被告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诉称,原、被告于1997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4日婚生一子刘X某,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由于婆婆介入,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被告要么不理原告,只要和原告说话就骂人,原告深感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由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才没有协议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望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X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登记时间和婚后生育子女事实属实。被告认为夫妻之间难免有矛盾,但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向原告承认错误,希望原告能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6月1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4日婚生一子刘X某。刘X某现年十五周岁,系秦皇岛开XX一中初二在读学生。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争吵,导致双方矛盾越来越深。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被告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当庭向原告承认错误,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做调解和好工作后,原告依然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合同、派出所证明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庭审中,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给原告带来了伤害,希望原告给自己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以后好好与原告共同生活。考虑到刘X某系初中在读学生,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被告恳切希望原告能给儿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成长环境。在以后的生活中,被告要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原告同甘苦、共患难,珍惜家庭。原告也要与被告家人多沟通,给孩子刘X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故本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钱XX与被告刘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李XX


  • 2013-12-13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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