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李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秦开民初字第30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华



书 记 员  杨 阳


  • 2014-04-01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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