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XX律师。
被告王X,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XX。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庆华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