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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XX公司、王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特466号
申请人:西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XX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52658380。
法定代表人:贾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生,广东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申请人西XX公司(以下简称西XX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的深龙劳人仲案(横岗)案[2019]52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西XX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一、仲裁裁决第二项认定事实错误。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西XX公司已经支付王XX休息日加班工资8345元,按仲裁委的算法,西XX公司应当支付王XX加班工资9643.03元的算法,是没有扣除西XX公司已经支付的休息日加班工资8345元的,其算法严重侵害了西XX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裁决西XX公司支付王XX休息日加班工资,西XX公司只能支付王XX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差额1298.03元。二、关于仲裁裁决第三项的问题。仲裁委认定王XX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西XX公司没有拖欠王XX工资,谈何被迫。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计算的不一致,那是算法的不同造成的,王XX要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西XX公司,而王XX没有这么做,是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的,王XX的行为不应当得到任何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关于王XX的加班时间、请假的属性以及工伤的认定均属于对事实的认定,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西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XX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黄 玮 娜
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X ( 兼)
书记员 范XX(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