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8月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XX律师。
被告白XX,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10月23日,住安康市汉滨区XX。
第三人任XX、马XX、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白XX、第三人任XX、马XX、马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以原、被告正在协商,争取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成根
助理审判员 邱 方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