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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白XX、第三人任XX、马XX、马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3)安汉民初字第0189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荣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8月7日,住安康市汉滨区XX。


委托代理人何荣波,陕西XX律师。


被告白XX,男,汉族,出生于1943年10月23日,住安康市汉滨区XX。


第三人任XX、马XX、马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白XX、第三人任XX、马XX、马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以原、被告正在协商,争取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成根


助理审判员  邱 方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书 记 员  刘XX


  • 2013-12-12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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