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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周XX、周XX、周XX、周X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6)鲁0102民初8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慧群律师

案件详情

周X甲与周X乙、周X丙、周X丁、周X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2民初868号
原告:周X甲,男,193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群,山东XX律师。
被告:周X乙,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周X丙,男,汉族,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周X丁,女,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周X戊,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周X甲与被告周X乙、周X丙、周X丁、周X戊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甲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X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甲撤回对被告周X乙、周X丙、周X丁、周X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X甲负担。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耿XX
代理审判员  张凌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卢XX
  • 1970-01-01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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