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X与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10民初08220号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员 胡雁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