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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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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东商初字第624-1号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姜XX、童XX,浙江XX律师。
被告:蒋XX。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诉被告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77元,减半收取18538.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
人民陪审员  林伟贞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书 记员  卢XX
  • 1970-01-01
  •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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