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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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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与杭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萧民初字第5248号 原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沈XX,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诉被告杭州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XX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XX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XX公司撤回对杭州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82元,减半收取18091元,由杭州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永梅 人民陪审员  张荣根 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富XX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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