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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东商初字第3091-1号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姜XX、童彬超,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XX。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为与被告蒋XX、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调查其他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对被告蒋XX、马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李 勤
人民陪审员 忻红娣
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