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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7336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振兴大道XX。
负责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陈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本金60000元及截止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212.52元,以及从2019年6月26日起月息按13.5393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4月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陈XX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借款额度,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另行约定;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49%确定,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2018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12月20日。借款月利率均为9.02625‰,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截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陈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3148.79元、逾期利息5063.73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XX借款本金60000元、截至2019年6月25日的利息、逾期利息8212.52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5393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计75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