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浙江XX与朱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民初15482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XX**。
代表人:沈XX,该XXX。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被告:朱XX,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朱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XX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包荷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无
代书记员 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