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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XXX、常州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1003民初2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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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XXX、常州XX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03民初2588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3470687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
代表人: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XXX,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常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4620391T。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魏村临江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176921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XX**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代表人:汪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江苏XX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与被告XXX、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XX公司起诉称:黄X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由原告承保,保险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2017年9月24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台州市黄岩区XX对出路段处,因倒车未确保安全与停放着的由王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浙J×××××号小型轿车车尾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浙J×××××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6490元,原告已向被保险人黄X理赔。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事故发生时车辆投保在被告XX公司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保险理赔款未果。故诉请:一、判令被告XXX、XX公司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理赔款6490元;二、被告XX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 被告XX公司答辩称:被告XXX无从业资格证,故只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XXX的从业资格证已于2017年7月29日到期。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无相关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看出,行政法规并没有对无从业资格证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设立禁止性规定。如驾驶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则应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交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是交管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能力没有必然联系。未取得该资格证并不意味着失去驾驶的资格,或者丧失驾驶的能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风险,事故发生时被告XXX的从业资格证处于被注销的状态,也不会显著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且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系被告XXX因倒车未确保安全与停放着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的。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且事故的发生与无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被告XX公司将无从业资格证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予以适用缺乏理由。故被告XX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黄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6490元,原告向其支付6490元的理赔款事实清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涉案车辆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者,因被告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49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常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XX 人民陪审员  符XX官助理李XX 代书 记员  汪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176921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北XX**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代表人:汪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江苏XX律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XX公司)与被告XXX、常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XX公司起诉称:黄X所有的浙J×××××号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由原告承保,保险期限为2017年8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2017年9月24日,被告XXX驾驶车牌号为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台州市黄岩区XX对出路段处,因倒车未确保安全与停放着的由王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浙J×××××号小型轿车车尾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X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浙J×××××号小型轿车的车损为6490元,原告已向被保险人黄X理赔。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XX公司,事故发生时车辆投保在被告XX公司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的保险理赔款未果。故诉请:一、判令被告XXX、XX公司支付原告已经垫付的保险理赔款6490元;二、被告XX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优先赔付责任。
被告XX公司答辩称:被告XXX无从业资格证,故只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XXX的从业资格证已于2017年7月29日到期。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无相关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可看出,行政法规并没有对无从业资格证而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设立禁止性规定。如驾驶人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则应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理。交管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是交管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能力没有必然联系。未取得该资格证并不意味着失去驾驶的资格,或者丧失驾驶的能力。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风险,事故发生时被告XXX的从业资格证处于被注销的状态,也不会显著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且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系被告XXX因倒车未确保安全与停放着的浙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的。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范,且事故的发生与无从业资格证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被告XX公司将无从业资格证作为保险免责事由予以适用缺乏理由。故被告XX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黄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6490元,原告向其支付6490元的理赔款事实清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涉案车辆苏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XX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者,因被告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当由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保险理赔款649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常州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良忠
人民陪审员  高芳芳
人民陪审员  符 希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XX
代书 记员  汪XX
  • 1970-01-01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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