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林XX与吴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1081民初6920号
债权债务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林XX与吴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初6920号
原告:林XX,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吴XX,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林XX与被告吴XX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本息31732.75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2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7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5月22日,被告吴XX因需向浙江XX借款,原告林XX为其提供担保。当日,原、被告与浙江XX签订了《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借款由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林XX于2019年6月24日代被告偿还了该笔借款的本息,共计31732.75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XX代偿款31732.75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6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被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