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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李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1081民初12389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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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XX、李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2389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4733878F。
负责人:陈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邵XX,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李XX,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李XX,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邵XX、李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立即归还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21229.35元,合计171229.35元,以及自2018年8月16日起月息按13.8‰计算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决第三被告对第一、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3日,被告邵XX、李XX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966112XXXX2290号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邵XX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2‰,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被告李XX自愿为被告邵XX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3月23日,被告李XX签订了一份借款人配偶(关系人)声明,同意为被告邵XX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150000元贷款,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3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月利率为9.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借款到期后,被告邵XX、李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21229.35元未予偿付,被告李XX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XX、李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XX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21229.35元,合计171229.35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李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邵XX、李XX、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敏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XX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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