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浙江XX与潘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1081民初10101号
债权债务
黄希传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1057
    服务人数
  • 11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浙江XX与潘XX、周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0101号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XX**。
负责人:王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周XX,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周XX,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高XX,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潘XX、周XX、周XX、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潘XX立即归还本金900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76738.59元,合计976738.5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1256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周XX、周XX、高XX对被告潘XX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1日,原告浙江XX与被告潘XX、周XX、周XX、高XX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900000元,借款人为潘XX,借款人使用上述借款额度的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借款利率上浮123%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周XX、周XX、高XX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7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潘XX发放900000元贷款,贷款期限为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8日,借款月利率8.08375‰。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并未按约还本付息。至2018年7月26日,被告潘XX尚欠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76738.59元未予偿还,被告周XX、周XX、高XX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XX借款本金900000元及截止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76738.5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1256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XX、周XX、高X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7元,减半收取6783.5元,由被告潘XX、周XX、周XX、高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滕秀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黄希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黄希传律师
4.9分服务:1057人执业:11年
黄希传律师
13310201****2111 执业认证
  • 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温岭市总商会大厦25楼05室
黄希传律师,法学学士,于2013年取得律师证,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婚姻纠纷、合同...
  • 136 0058 989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