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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XX与林X、林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081民初10926号之二
原告:浙江XX,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XX**。
负责人:沈XX,该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希传,浙江XX律师。
被告:林X,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X,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林X,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XX与被告林X、林X、林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XX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584元,由原告浙江XX负担。
审 判 长 邵云初
人民陪审员 李新柱
人民陪审员 张海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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