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余X、屠X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5041号
原告XXX,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秦X,浙江XX律师。
被告余X,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现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XX、郑XX,浙江XX律师。
被告屠X2,女,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黄XX,女,200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黄X2,女,汉族,2014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理人余X,系黄X2之母。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与被告余X、屠X2、黄XX、黄X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XXX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X、屠X2、黄XX、黄X2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赵晓岑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严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