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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宋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6民终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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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宋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XX**办公楼**208。
负责人:胡X,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浙江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男,199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杰,浙江XX律师。
上诉人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易屋XX)因与被上诉人宋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XX(2018)浙0602民初1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易屋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仅在工作时才到安装场地进行安装作业,从未在上诉人处考勤或接受培训,不受上诉人管理也不适用上诉人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原审法院混淆了劳务作业和劳动制度安排的区别。二、原审法官要求上诉人在庭后提交考勤记录,但原审却以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记录系单方制作且系庭后提交为由不再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不做有效证据认定,该行为违反证据规则。上诉人提交的考勤记录真实记录了被上诉人没有在上诉人处考勤的事实,说明被上诉人不受上诉人制度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宋X辩称,被上诉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易屋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18)356号仲裁裁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被告自2016年9月起从事安装太阳能光伏工作,2018年9月25日被告安装太阳能光伏设备时不慎坠落受伤,原告负责人胡X及财务范XX曾通过网银转账向被告支付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活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三方面进行考察。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该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工作系从事太阳能光伏设备安装,而该事项系原告易屋XX的业务组成部分,且被告每月工资是由原告财务或法定代表人通过网银转账,而在被告母亲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胡X的通话录音中,胡X并未否认被告在其处工作的事实,且被告工作亦需接受原告公司的安排,故该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杭州XX公司与被告宋X之间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杭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XX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组织被上诉人就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考勤记录进行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系上诉人单方制作,且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书面材料与二审提供电脑中显示的内容不符,没有任苗的考勤信息,进一步说明该考勤内容可以更改;同时考勤问题应属法律规定的重大问题,需要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因此,考勤记录与本案争议不存在关联性。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即便能证明被上诉人未参加公司考勤,也不能推翻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工作服照片、工资发放银行流水、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认定被上诉人从事的工作确系上诉人易屋XX业务的组成部分,工作上被上诉人接受上诉人的管理,且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易屋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方 艳
审判员 李丹丹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戚立晶
书记员蒋XX
  • 1970-01-01
  •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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