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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民初903号
原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陶XX。
原告山东XX公司诉被告山东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XX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起诉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山东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