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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王XX等与张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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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X、王XX等与张X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2636号
原告: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张X,女。
被告:张X,女。
被告:张XX,男。
原告孙XX、王XX与被告张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孙XX、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张XX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告协助原告将张XX名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吉XX××楼××单元××室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2010年10月,原告与张XX口头约定,原告购买其所有的位于龙沙区吉XX××楼××单元××室房屋,原告分多次向张XX及张X给付购房款,原告支付首付款以后张XX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1年年末,原告将房款全部付清,共计支付28万元,张XX将房屋一切手续原件交予原告,为方便原告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4月18日,双方补签了《买房合同》。2016年张XX因病去世,被告欲办理产权证时,被告知需张XX法定继承人配合方可办理。张XX已经离婚,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张XX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张X、张X、张XX。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XX、王XX无法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0元退还给原告孙XX、王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赵丹阳
审判员  辛 麟
审判员  陈 冶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藏XX
  • 1970-01-01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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