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与赵XX、李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3民初1784号
原告:郭XX,男,199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赵XX,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被告:李X,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赵XX、李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李X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郭X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大威
审判员 李 颖
审判员 耿鸿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