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隋XX等与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6民初1558号
原告:张XX,女,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隋XX,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隋XX,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黑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院院长。
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系该院医务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隋XX、隋XX与被告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隋XX、隋XX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隋XX、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隋XX、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XX、隋XX、隋XX负担。
审判员 程英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