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与被告张XX、齐齐哈尔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02民初1583号
原告:李X,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齐市龙沙区明海公路丰富XX
委托代理人:孙XX,女,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夏XX,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齐齐哈尔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述没有维和医疗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退还给原告李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明辉审判员刘昕
代理审判员 韩 倩 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