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张XX、齐齐哈尔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孙欢欢律师 在线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342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李X与被告张XX、齐齐哈尔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202民初1583号
原告:李X,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齐市龙沙区明海公路丰富XX
委托代理人:孙XX,女,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夏XX,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张XX、齐齐哈尔市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自述没有维和医疗终结,无法进行司法鉴定,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退还给原告李X。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明辉审判员刘昕
代理审判员 韩   倩   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XX
  • 1970-01-01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欢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欢欢律师
5.0分服务:4342人执业:12年
孙欢欢律师
12302201****4434 执业认证
  •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金融保险 刑事辩护
  •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爱格广场七楼
孙欢欢律师,2017年-2026年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合伙人(2012年加入该所)。2026年3月3日加入到黑龙江宽恒律...
  • 182 4669 1940
  • 182466919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