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赫XX、齐齐哈尔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债权债务
孙欢欢律师 在线
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4363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赫XX、齐齐哈尔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2民终1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赫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欢欢,黑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黑龙江XX律师。 上诉人赫XX因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赫XX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865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程款100,0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虽然上诉人对自己提出的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量因无法进行鉴定而没能有足够证据支持,但是被上诉人答辩中自认了上诉人施工的工程价值为100,000.00元,只不过被上诉人主张该100,000.00元已经给付上诉人,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由上诉人工程量多少的问题转为被上诉人认可的上诉人工程量100,000.00元是否给付的问题;2.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一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XXX,称该协议中写明了在上诉人与齐齐哈尔XX公司进行和解时,被上诉人已经支付了上诉人的本案工程款100,000.00元,然而被上诉人提交的XXX与克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存档的XXX不同,法院存档的XXX中没有“包括工程款十万元”的字样,关于XXX中齐齐哈尔XX公司给付上诉人的款项是否包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十万元工程款的协议内容,明显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签订协议后自行添加的,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提交的有上诉人签字的收条,也无法排除系上诉人后来自行添加的重大嫌疑,因此,被上诉人提出已经给付上诉人100,000.00元工程款的事实主张系证据不足。 齐齐哈尔XX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签订的两份施工协议因上诉人未按约定履行造成根本违约,施工协议已实际解除,同时,双方在另一起案件中就上诉人实际的施工工程款也已书面达成协议,被上诉人也实际支付完毕,被上诉人有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予以证实,此外,对于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调解协议是由被上诉人另行添加的,对此我们可以申请法院到克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处对此予以纠正,并非被上诉人自行添加。 赫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3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5月15日、7月6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及古北XX田间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克山县曙光乡庄河XX蓄水池一座,田间路2公里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人民币307,000.00元以及克山县古北乡永胜XX、排水沟、圆涵、晒场、田间路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465,000.00元,施工进度均为2012年10月15日前完工,付款方式为按财政拨款进度同比例拨付。但原告未按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只进行了部分工程施工。现原告起诉要求给付建筑工程款人民币350,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因原告未完成全部工程,现主张向被告索要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费,虽原告提出申请对其施工工程量进行鉴定,但不能提供出自己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350,00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故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赫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赫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赫XX依据齐齐哈尔XX公司在一审中自认的赫XX施工的工程款为100,000.00元,主张齐齐哈尔XX公司给付其100,000.00元。2016年2月1日,案外人齐齐哈尔XX公司与赫XX就二者之间已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8条约定:上述各项扣除各项费用后,铸成开发公司向赫XX支付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2016年2月2日,赫XX为齐齐哈尔XX公司出具234,000.00元的收据,该收据中注明“上款系装修费、田间工程款”。 本院认为,赫XX与齐齐哈尔XX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协议书,赫XX并未按照以上协议完成全部工程,关于赫XX已完成的工程量及价款,齐齐哈尔XX公司出具了《赫XX田间工程情况》,确认赫XX已完成工程的价款为100,000.00元,现赫XX对此予以认可,故齐齐哈尔XX公司应向赫XX支付工程款100,000.00元。关于该工程款是否已支付完毕的问题。2016年2月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的主体为赫XX与案外人齐齐哈尔XX公司,该调解协议涉及的调解款为234,000.00元,赫XX在达到调解协议的第二天出具的收据的数额亦为234,000.00元,该调解协议和该笔款项往来系发生在赫XX与案外人齐齐哈尔XX公司之间,齐齐哈尔XX公司主张该234,000.00元中包含本案的100,000.00元,本案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的证据此主张,故齐齐哈尔XX公司应将10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赫XX。 综上所述,上诉人赫XX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8)黑0229民初865号民事判决; 二、齐齐哈尔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赫XX工程款10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赫XX负担3,958.25元,由齐齐哈尔XX公司负担1,616.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刘 岩 审判员  朱秀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杨XX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孙欢欢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孙欢欢律师?
5.0分服务:4363人执业:12年
孙欢欢律师
12302201****4434 执业认证
  • 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金融保险 刑事辩护
  •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家居城B6-102
孙欢欢律师,燕山大学诉讼法学法学硕士,2014 年正式执业,拥有 12 年法律服务从业经验,现任黑龙江宽恒律师事...
  • 182-4669-1940
  • 1824669194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