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4刑初127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被害人王XX之子),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诉讼代理人孙XX,黑龙江XX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X(被害人王XX之妻),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人常某某,女,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XX,黑龙江XX律师。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8〕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关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常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就协议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关X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就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妥善解决了纠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关X撤回对常某某的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王XX
审 判 员 曲XX
人民陪审员 桑玉薪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