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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邓XX与王X、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981民初4942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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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XX、邓XX与王X、常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4942号
原告:季XX,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邓XX,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女,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东台市,现住东台市。
被告:常XX,男,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XX**益来国际广场**。
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季XX、邓XX与被告王X、常XX、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季XX、邓XX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XX、邓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XX、邓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季XX、邓XX负担。
审判员  梅小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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