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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丁XX与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981民初3957号
原告:丁XX,男,1954年2月3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陈XX,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江苏XX律师。
原告丁XX与被告陈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被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XX给付原告丁XX劳务报酬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XX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丁XX自2015年5月起为被告陈XX经营的东台市东台镇万客来商务酒店装修做杂工,约定报酬为每天160元,直至2015年8月,经双方结算,劳务报酬合计为8400元。后被告陈XX给付部分报酬,尚欠6400元,于2017年2月21日出具欠条,现原告丁XX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
被告陈XX辩称,被告陈XX欠原告丁XX劳务报酬6400元是事实,但是目前经济周转困难,被告陈XX正积极偿还此笔劳务费用,承诺于2017年年底全部给付原告丁XX。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陈XX将其经营的东台镇万客来商务酒店装修的杂工部分交由丁XX施工,现丁XX已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陈XX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工程完工后,双方结账,陈XX出具欠条,尚欠丁XX劳务报酬6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丁XX要求陈XX给付劳务报酬64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丁XX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原告丁XX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XX直接向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唐彬彬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