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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与东台市金艺门花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981民初434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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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X与东台市金艺门花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4347号
原告:顾X,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东台市金艺门花厂,住所地在东台市金海西XX**。
经营者:王XX,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顾X与被告东台市金艺门花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顾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顾X负担。
审判员  刘美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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