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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李XX与东台市市政养护管理XX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626号
原告:李XX,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东台市市政养护管理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XXXX68313408X,住所地东台市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单位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江苏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东台市市政养护管理XX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