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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潘XX与江苏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1民初1442号
原告:潘XX,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系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许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潘XX与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XX的诉讼代理人杨长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XX公司支付潘XX劳动报酬1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3年间,XX公司建公司厂房时,潘XX为所建厂房的门窗、卫生间等设施进行安装、粉刷。所做的劳务报酬,XX公司至今未清,仍差欠15400元。2017年12月30日,XX公司向潘XX出具了欠条一份。为此,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如前所请。
XX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3年期间,潘XX为XX公司厂房的门窗、卫生间等设施实施安装、粉刷工作,XX公司未结清其报酬。2017年12月30日,XX公司出具给潘XX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7.12.30止,我公司尚欠潘XX(身份证号:)工资计人民币:15400.00元(壹万伍仟肆佰元整)。后潘XX多次追要,XX公司未能给付。为此,潘XX诉来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庭审中,因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XX公司雇佣潘XX为其厂房的门窗、卫生间等设施实施安装、粉刷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XX公司对拖欠潘XX的劳务报酬出具了欠条,潘XX要求XX公司支付劳务报酬1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潘XX1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