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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徐X、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981民初114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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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X与徐X、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1148号
原告:蒋X,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XX**益来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先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蒋X与被告徐X、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蒋X于201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汤晓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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