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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夏XX、东台市诚信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苏0981民初1824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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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1与夏XX、东台市诚信通讯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81民初1824号
原告:朱X1,女,201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法定代理人:朱X2,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王XX,江苏XX律师(受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夏XX,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诚信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东XX**。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XX**益来国际广场**
主要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X1与被告夏XX、东台市诚信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安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朱X1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X1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X1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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