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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张XX与崔XX、东台市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7)苏0981民初4061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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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张XX与崔XX、东台市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81民初4061号
原告:石XX,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原告:张XX,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崔XX,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被告:东台市XX,住所地东台市许河镇许南XX。
负责人:夏XX,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东台市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XX******。
负责人:张XX,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男,该单位职员。
原告石XX、张XX与被告崔XX、东台市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石XX、张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张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XX、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石XX、张XX负担。
审判员  梅小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XX
  • 1970-01-01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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