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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东台市张氏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仓民初字第0721号
原告:刘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张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XX中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XX,东台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东台市张氏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