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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与丁XX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苏0924行审117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住所地东台市北海XX**。
法定代表人缪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长芳,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中国海监东台市大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丁XX,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丁XX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丁XX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海洋滩涂与渔业局撤回对丁XX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周XX
审判员 仲XX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