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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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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XX公司与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8116号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广州XX鲁商中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5XXXH。
负责人:王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陈X,山东XX律师。
被告:徐XX,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徐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XX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希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XX
  • 1970-01-01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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