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咸XX与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浙0421民初4895号
债权债务
胡多兵律师 在线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992
    服务人数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咸XX与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善县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421民初4895号
原告:咸XX,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周XX,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XX与被告周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咸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单秀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XX
  • 1970-01-01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胡多兵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胡多兵律师
5.0分服务:992人执业:6年
胡多兵律师
13304201****6926 执业认证
  • 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876号
胡多兵律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学理论教育,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新兴法律行...
  • 183 5833 1739
  • 1835833173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