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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XX厂、湖州XX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浙0503民初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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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XX厂、湖州XX厂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民初997号
申请人:嘉善XX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西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申请人:湖州XX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XX。
负责人:黄XX。
被申请人:黄XX,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嘉善XX厂诉被申请人湖州XX厂、黄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州XX厂、黄XX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善XX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XX厂、黄XX所有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佳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XX
  • 1970-01-01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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