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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钱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9)沪0118民初11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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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钱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1278号
原告:马XX,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多兵,浙江XX律师。
被告:钱X,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马XX与被告钱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马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XX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甄亚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冯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 1970-01-01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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