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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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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与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5655号
原告:曾XX。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广州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曾XX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协商,案件无需进入审理为由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广州XX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曾XX负担。
审判员  李羿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小燕
书记员蔡XX
  • 1970-01-01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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