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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四川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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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XX与四川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4114号-1 原告:江XX,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梁广宇,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XX******。 法定代表人:刘XX。 委托代理人:徐XX、张X,该公司职员。 原告江XX诉被告四川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XX负担。 审判员  陈奕衡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XX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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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梁广宇律师,广州番禺人,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执业至今,他已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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