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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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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1402号 原告:张XX,男,194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原告:肖XX,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莎,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四川蜀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被告:张XX,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XX。 原告张XX、肖X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张XX、肖XX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杨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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